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泸州一男子三月内两次无证醉驾被拘四个月《新闻》

发布时间:2020-08-28 18:34:22 阅读: 来源:黄酒厂家

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,三月内两次醉驾,近日,陈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。    陈某是四川省泸县人,来自农村的他,或许习惯了酒城泸州的酒文化氛围,喜欢喝点酒。酒后开车,这在他看来,在农村是习以为常的事情。在这种侥幸心理的支配下,2014年7月14日0时许,陈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,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的帝豪牌摩托车行驶至泸州市纳溪区国道G321线1759km+190m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,经检验,案发时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.7mg/100ml,属醉酒驾驶机动车,已触犯国家刑律。    2014年11月4日21时许,陈某再次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,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泸州市江阳区江阳中路肖巷子路口处时,与他人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,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,经检验,案发时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.4mg/100ml。  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3日以危险驾驶罪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法院认为,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,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。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当庭自愿认罪,可以从轻处罚,但鉴于其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,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,社会危害性较大,应酌情从重处罚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。    肖则兰 孙华 记者 左庭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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